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广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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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西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做好广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和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县(区、市)税务局在退税完成后规定时限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自治区财政厅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 

  (一)县(区、市)税务局及时报送退税资料。县(区、市)税务局在退税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广西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报送的退税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出具复查意见,将复查材料报送至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出具复查意见,将复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查材料后10个工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出具复查意见,将复查材料报送至广西监管局。 

  (三)广西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广西监管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的复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并抄送广西税务局。 

  (四)广西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现场调研、核查。 

  二、复查内容 

  (一)单个所属期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超500万元的纳税人是否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是否符合《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 

  (二)县(区、市)税务局是否严格、准确按照《公告》“三”中第“(二)”方法计算退税金额并完成退税。 

  (三)已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是否停止享受本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是否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是否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三、复查材料 

  县(区、市)税务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内容整理报送复查材料: 

  (一)县(区、市)税务局 

  1.纳税人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声明》的复印件;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3.税务部门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复印件; 

  4.首次申请即征即退或存在其他特别审核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核查报告》及核查中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5.纳税人退税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6.复查材料报送单(见附件1); 

  7.其他补充材料。 

  (二)县级财政部门 

  1.各县(区、市)税务局报送的材料; 

  2.正式发文出具的复查意见(见附件2); 

  3.纳税人受到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见附件2); 

  4.复查材料报送单(见附件1)。 

  (三)市级财政部门 

  1.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查材料[含各县(区、市)税务局报送的材料]; 

  2.正式发文出具的复查意见(见附件2); 

  3.纳税人受到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见附件2); 

  4.复查材料报送单(见附件1)。 

  (四)自治区财政厅 

  1.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复查资料(含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 

  2.正式发文出具的复查意见(见附件2); 

  3.纳税人受到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见附件2); 

  4.复查材料报送单(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请广西税务局支持、配合实施复查工作,对县(区、市)税务局进行指导、协调,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广西区域内办理的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即征即退业务退库处理清册送广西监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年度终了后,将上年《广西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上一年度开展的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监督检查情况、经函询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的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的受环保处罚情况、通过网站将上一年度所有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信息对外公示的结果,及时通报广西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 

  (二)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严谨细致做好(配合)复查工作,在复查工作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逐级报告情况,由广西监管局通知广西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理,广西税务局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广西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 

  各级税务部门后续在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虚开发票等情形,违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须追缴已退税款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告给广西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 

  (三)在复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情况,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材料报送确认单 

        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意见参考样式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8日